廠商之負責人、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者,若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受規範之公職人員(董事長及執行長)或其關係人,依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規定,除有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者外,不得參加投標、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;若本件有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之適用者,請於投標前提出身份關係揭露表予本院。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者,同法第 18 條設有裁罰規定,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確認,若有不實,由廠商自行負擔法律責任。有關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單請至「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」下載。